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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论文丨肖宇、梁威: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问题研究发布日期:2023-09-12 16:51:45 浏览次数:

  中欧体育:数字经济是继农业、工业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也是全球产业演进的主要方向,近三年来,我们围绕这一主线,先后就数字贸易(论文 数字贸易的全球规则博弈及中国应对)、数字治理(论文推介丨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影响和中国应对策略)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经济日报: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高效融合)以及数字金融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索研究,欢迎学界同仁多多批评引用。本文刊发于:

  本文作者:肖宇,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梁威,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2022YQNQD05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项目(22FGJB013)。

  引用格式:肖宇,梁威.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问题研究[J/OL].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24[2023-09-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打破全球既有竞争格局的新兴力量,也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新动能。自2017年“数字丝绸之路”概念首次被提出以来,习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作出系统部署。2022年1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发布,并提出要深入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与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基础设施、数字服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在全球经济格局动态演变的当前形势下,建设数字“一带一路”是中国西向联合东南亚、中亚、南亚、西亚、中东欧等其他区域新兴经济体、主导推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重要契机,也是中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和更广领域以更低风险参与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更是中国平衡全球供应链动态波动、主导全球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和布局重构的重大举措。

  与沿线国家发展数字贸易是数字“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中国数字贸易竞争力与全球规则话语权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数字贸易对传统贸易主体、对象、成本、形式等带来变革式影响。数字贸易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和较强的产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作用,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前沿方向。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在规模和创新维度上占据全球领先地位,但存在壁垒高、安全和技能偏弱等短板,亟需通过更高水平开放和创新,补齐数字贸易短板并释放数字贸易发展潜力。依托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与沿线国家推进数字贸易合作,可用互惠型贸易助力中国与沿线国家提升数字贸易水平。另一方面,数字贸易发展也引发了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税收、平台治理等多个领域的全球规则博弈。传统国际贸易格局的既得利益者与数字贸易后发优势方存在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既有的国内治理体系完善程度也直接影响其对外诉求,多方参与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并加速博弈。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达成一致,这使得各国结合其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主体诉求、文化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全球规则主张,数字贸易规则博弈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碎片化推进。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已逐步推进构建起“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并扩大影响范围,而中国正处于从旁观者向被动融入者的角色转变期。为探索单点突破并形成规则主导地位,中国亟待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主导构建起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

  东盟可成为中国在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与沿线国家发展数字贸易的突破口。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中,东盟与中国的贸易合作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在2009—2021年始终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也在2020、2021年上升并保持中国作为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东盟地理距离和文化与中国相对接近,多数成员国数字化发展阶段略滞后于中国,可成为中国互联网平台推广商业模式的海外首选场所之一,与中国数字贸易实践较为丰富。此外,东盟数字经济发展基础相对较好,初步构建起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如新加坡已具备较强的数字规则国际话语权。由此,在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态势研究,提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方案,既能够释放中国—东盟数字贸易的潜力,为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开展数字贸易提供借鉴,助力数字“一带一路”建设;也有助于联合东盟提出“中式模板”,提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话语权。

  围绕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包括3个方面。(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整体进展与分区域评价。有较多研究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数字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基础设施、技术水平、营商环境等差距较大。具体来看,中东欧、西亚和东南亚等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领先,其中东盟成员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速度最快。(2)数字“一带一路”建设进展与面临障碍。从贸易合作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较高的互补性,依托中国在跨境物流、数字支付、数字服务等优势,能够满足当地居民与企业的消费需求。然而新冠疫情加大了技术、人才、基础设施等多维度的“数字鸿沟”,加之数字规则尚未形成共识,数字“一带一路”建设面临阻碍。(3)结合“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框架,研究东盟成员国参与全球规则博弈及中国—东盟数字贸易规则等多维度合作。虽然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发展互补性高、合作制度较为健全,但也面临治理体系滞后等共性制约。为进一步深化与东盟在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中国亟待转守为攻,与东盟填补源代码等规则空白,并深化便利化和安全等规则制定,以有约束力的治理体系推进双方数字贸易自由化。

  由此来看,已有研究结合“一带一路”对东盟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中国—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与数字贸易规则合作态势进行了探讨,但鲜有研究结合数字“一带一路”形势,聚焦中国与东盟数字贸易进展与面临的问题。据此,本文拟基于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的合作机遇,对东盟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发展态势进行剖析并作竞争力比较,进而探讨中国与东盟开展数字贸易的进展与挑战,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可能存在的边际贡献包括3点:(1)对数字“一带一路”概念作出界定,并提出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带来3个机遇;(2)分别从纵向和横向对比维度,分析东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东盟竞争力由强至弱分布为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商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ICT服务贸易;(3)分别从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规则3个维度,分析中国—东盟数字贸易的合作态势,并结合其制约因素有侧重地提出政策建议,以更好推进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

  虽然学术界对数字“一带一路”的范畴尚未有较权威的界定,但“数字丝绸之路”和“数字丝路”已被多次提及。早期研究认为,数字“一带一路”等同于“数字丝绸之路”,强调在欧美国家主导的既有分工格局中,如何以数字技术联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技术和数据,推动基于数字技术的互惠关系;相较而言,“数字丝路”则单指数字技术支撑的经济发展与贸易合作。在媒体口径中,数字“一带一路“数字丝绸之路“数字丝路”经常相互替代出现。官方的正式概念是由习于2017年5月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指出要“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可见,建设数字“一带一路”是数字经济情境下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方向,也是主要组成部分。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学术界已形成3个基本共识:(1)广泛地将其界定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2)提出数字“一带一路”是以制度、技术、投资、理念和企业等多层面的合作为实践前提,其内涵包括基础设施、经济、技术和外交等层面的数字经济合作,其中基础设施和经济是最重要的2个层面。(3)提出数字“一带一路”的核心是聚焦大数据资源,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开发。

  基于已有研究,本文认为数字“一带一路”是数字经济时代共建“一带一路”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领域,也是当前全球化新格局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抓手。数字“一带一路”发展的导向是数字技术应用推动、以数字技术为媒介,大力发展和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与数字贸易,但其前提是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完善和数字人才等要素集聚。

  《“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提出,要从推进关键信息技术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多双边和多层次的交流合作机制、强化数字化技能培训、提升数字经济政策透明度等维度,加快与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中国与东盟十国的数字经济合作指数在2017—2021年逐年上升;其中,已与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构建起数字经济深度合作关系,与菲律宾的数字经济合作快速推进,与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4国的数字经济合作仍有待加强。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逐步深化,能够从完善顶层合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等维度,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带来新机遇。

  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2020年被确定为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与数字贸易双边合作机制也加快完善。

  (1)数字贸易顶层设计持续完善。就东盟层面而言,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2—2025)》《关于加强中国—东盟共同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等综合性双边合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电子商务等数字贸易合作;同时,中国与东盟已协商通过《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落实中国一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1—2025)》《2022年中国一东盟数字合作计划》等聚焦数字经济合作的文件,提出鼓励企业应用数字技术发展国际贸易,并指出要提高数字贸易的公平性。就中国与东盟成员国而言,已与新加坡、老挝、柬埔寨、越南和菲律宾等5国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双边合作机制。

  (2)构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定期会谈机制。自2006年开始,中国—东盟电信部长会议逐年召开,围绕通信领域的贸易合作、政策对接等进行商谈。自2021年开始,该会议更名为中国—东盟数字部长会议,当前已连续举办2年。

  (3)构建双边数字贸易合作机制。以数字服务贸易为例,中国广西已与9个东盟成员国建立起双边技术转移工作机制,并推进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检验检测认证基地等项目建设。

  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等平台建设,中国向东盟多国投资建设物流、通信和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东盟数字基础设施水平逐步完善,中国—东盟数字设施互联互通水平上升,这有助于夯实双边数字贸易基础。

  (1)优化物流基础设施支撑。中国与泰国、柬埔寨、老挝等多国共建当地的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已开通中老铁路、雅万高铁和南宁至崇左高铁等跨境陆运通道,规划建设北、中、南3条面向东盟互联互通的铁路通道,并支持当地物流分拨中心、物流运输专线月,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陆海新通道已联结393个港口[31],中国重庆、成都、西安等内陆城市运输至泰国、越南、柬埔寨等东盟成员国的物流效率明显提升,2022年该通道海铁联运班列全年累计开行量同比增长44%。

  (2)助力东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并互联。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于2019年正式启用。以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为引领,截至2020年底,已建成面向东盟地区的国际海缆3条、国际陆地光缆12条、国际通信节点13个;2022年10月,首个面向东盟的国家域名顶级节点正式上线运行,能够降低网络流量流通成本,并提升互联网访问安全。此外,中国也助力柬埔寨等国构建覆盖全境的光纤通信网络,并与越南、泰国、老挝等国联通,与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5国联合推进跨境陆缆和国际海缆扩容。

  (3)面向东盟建设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中国—东盟信息港已建成中国—东盟(华为)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中国—东盟区块链创新中心、中国—东盟信息港鲲鹏生态创新中心等基础设施,并面向老挝、柬埔寨、缅甸等东盟成员国,建设海外云计算中心。部分互联网龙头企业也主动对外投资建设数字基础设施,例如,阿里云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设立了数据中心。

  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就人才培育、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等维度展开合作,逐步深化的数字经济合作,有助于增强双边贸易潜力。一方面,中国企业在东盟设立华为东盟学院(泰国)等数字人才培养基地,开设“未来种子”等数字人才培养项目,助力数字人才要素集聚;另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共建本地化的云计算中心等数字节点,例如,中国—东盟信息港已在东盟成员国建立了超过20个推动信息技术创新的联合实验室或创新中心,通过为其提供数字信息与技术等支持,助力东盟多国农业、医疗和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并加快其产业数字化转型。此外,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载体增多且集聚能力较强。2022年,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开园,截至2022年10月,已集聚70家有意向或已经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企业。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集聚全球龙头物流服务企业与电商物流项目,联合东盟货运物流联合总会、东盟十国物流协会内各成员企业等约100家物流会员企业打造中国—东盟多式联运联盟,支撑中国—东盟跨境多式联运智慧物流加快发展,并在物流服务功能基础上,拓展生产、展示、商贸、金融等多种服务功能。中国与马来西亚“两国双园”合作模式加快发展,并提出要提升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数字经济合作便利化水平。

  域内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提供了产业支撑,2020年,东盟互联网行业商品交易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全球概念界定不统一,使得全球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规模统计边界尚未达成共识,而数字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模糊了统计边界。但一个基本共识是,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而ICT服务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即数字交付贸易均被视为数字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数字经济国内治理体系与数字贸易全球规则博弈也对其竞争力产生影响。由此,本文试图聚焦重点领域,以洞察东盟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发展和竞争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对各国ICT商品、ICT服务和数字服务贸易等指标进行了统计,数字贸易数据较为完善且可得性高。由此,本章根据UNCTAD数据库可得数据计算,分析东盟各国的ICT商品、ICT服务和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与结构特征,并对“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和中、日、韩、英、美5国作比较。从ICT商品贸易、ICT服务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看,东盟的数字经济发展较快,数字贸易规模稳定增长,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逐步完善。相较于中亚、西亚、南亚和中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和中日韩英美等领先国家而言,东盟ICT商品竞争力较强,但ICT服务与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有待提升。

  1.ICT商品贸易规模增长较快。ICT商品是东盟各国的主要进出口贸易产品。从出口情况看,ICT商品出口额在各国出口额中占比领先于全球平均水平,2020年,东盟ICT商品出口额在东盟出口额中所占比例领先于世界平均水平9.4个百分点;其中,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等国该比例分别领先世界平均水平21.6、37.8、20.6和25.7个百分点。从进口情况看,2020年,东盟地区ICT商品进口额在该地区总进口额中所占比例领先于世界平均水平4.8个百分点,其中马来西亚和菲律宾该比例分别领先12.9和7.7个百分点。由此可知,东盟ICT商品参与国际分工程度较深,ICT商品在东盟对外贸易中占重要地位。但是,东盟ICT商品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性在近20年有所降低,2000—2020年出口与进口额在该区域总出口与进口额中占比分别下降了18和13.5个百分点。

  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越南3国的ICT商品国际贸易规模领先。东盟十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越南3国ICT商品进出口规模在东盟中合计占比超过3/4。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较早发展为ICT商品贸易大国,但其进出口额在东盟中所占比例呈下降态势,分别由2000年的46.5%和30.4%下降至2020年的33.3%和18.9%。相较而言,越南ICT商品进出口规模迅速增长,2000年越南ICT商品进出口规模在东盟中占比仅为0.5%,2020年该比例已达27%。

  东盟各国的ICT商品贸易发展不均衡。以出口为例,按照ICT商品出口额在各国总出口额与世界ICT商品总出口额中占比2个维度,横轴以ICT商品出口额在总出口额中占比的世界平均水平为坐标原点,东盟各国可分为2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详见图1):(1)出口占比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以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为代表。越南的ICT商品出口额在总出口额中所占比重在东盟中最高,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次之,但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中,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该比例也高于韩国、中国、日本、美国和英国。(2)出口占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以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缅甸和文莱等为代表。其中,除印度尼西亚外,老挝等4国的ICT商品出口额在世界占比接近于0%。

  东盟与中国ICT商品贸易规模高速增长。东盟与中国ICT商品进出口规模呈现波动增长趋势,由2000年的96.14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1528.9亿美元。21世纪初,东盟成员国与中国ICT商品贸易集中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3个国家,2000年,该3个国家合计在东盟与中国ICT商品进出口规模中占比95.3%,其中新加坡占比达54.9%。但近年来,东盟成员国与中国ICT商品进出口贸易国别分布渐趋分散,除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3个国家外,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与中国的ICT商品贸易也迅速发展,其中,2020年越南与中国ICT商品贸易规模在东盟中占比迅速上升至34%。此外,从东盟十国的ICT商品进出口国别分布看,中国是缅甸、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主要的ICT商品贸易国,2020年与中国的ICT商品进出口额在该国ICT商品进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5.3%、46.4%和40%。

  2.ICT服务贸易水平差距较大。新加坡是东盟ICT服务贸易大国。2021年,新加坡ICT服务进出口总额约占东盟总额的63.1%。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3国也是东盟主要的ICT服务贸易国,2021年ICT服务进出口总额分别在东盟总额中占比12.1%、10.2%和9.5%。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等6国ICT服务贸易规模仍然较小,合计仅在东盟总额中占比5.1%。东盟各国ICT服务贸易发展基础、速度与水平等差距较大。以出口为例,按照ICT服务出口增速与ICT服务出口额在服务贸易额中占比2个维度,以世界平均水平为坐标原点,东盟各国可分为4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详见图2):(1)增速快且占比高,以越南和菲律宾为代表。越南ICT服务出口额在服务贸易额中所占比重在东盟中最高,其次为菲律宾,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越南与菲律宾ICT服务出口额增速也领先于世界平均水平,2021年的ICT服务出口额分别为2005年的10.2倍和9.6倍,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为5.1。(2)增速慢但占比高,以马来西亚为代表。马来西亚的ICT服务出口额增速慢于世界平均水平中欧体育,2021年的ICT服务出口额仅为2005年的3倍。但是,该国ICT服务出口额在该国服务贸易额中所占比例达到15%。(3)增速快但占比低,以老挝为代表。老挝的ICT服务出口额增速快于世界平均水平,2020年的ICT服务出口额达2005年的6.4倍,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该国ICT服务出口额在该国服务贸易额中占比为10.8%,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4)增速慢且占比低,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5国为代表。东盟中有5个国家呈现出ICT服务贸易增速与占比双低的情况,其中既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ICT服务出口大国,也包括缅甸、泰国、柬埔寨等ICT服务出口规模较低的国家。此外,英国、美国也分布于该区域。

  3.数字服务贸易初具优势。东盟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从规模与增速看,2021年,东盟数字服务出口额约为2124.6亿美元,较2005年规模增长了482.4%;数字服务进口额约为2096.9亿美元,较2005年规模增长了313.9%。从数字化程度看,东盟数字服务出口额在服务出口额中占比为64.4%,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

  新加坡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大幅领先。新加坡为东盟主要的数字服务贸易国,规模与占比均处于领先地位。从规模看,2005—2021年,新加坡数字服务出口额由160.9亿美元增长至1484.2亿美元,在东盟数字服务出口总额中占比由44.1%上升至69.9%;新加坡数字服务进口额由234.9亿美元增长至1351.5亿美元,在东盟数字服务进口总额中占比由46.4%上升至64.5%。服务贸易数字化程度在东盟处于领先水平,新加坡数字服务出口额在服务出口额中所占比重为64.6%,数字服务进口额在服务进口额中所占比重为60.4%,在东盟十国中排名靠前。

  越南、菲律宾两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东盟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基础、速度与水平等差距较大,以出口为例,按照数字服务出口额增长速度与服务出口数字化程度2个维度,以世界平均水平为坐标原点,除新加坡外,东盟九国可分为3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详见图3):(1)增速快且数字化程度高,包括越南和菲律宾两国,数字服务出口额增速与占比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位于图中的第一象限。2021年,越南和菲律宾数字服务出口额分别为2005年的3.62倍和4.9倍,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为3.17;越南和菲律宾两国数字服务出口在该国服务出口额中占比分别高达77.8%和71.5%,服务贸易数字化程度在东盟领先。两国不同的是,越南数字服务出口规模较小,而菲律宾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相对较高。(2)增速快但数字化程度低,代表国家为老挝。老挝数字服务出口规模较小,且在该国服务出口额中占比仅为13.2%,服务出口数字化程度偏低。但老挝数字服务出口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2021年数字服务出口额已增长至2005年的5.2倍。(3)增速慢且数字化程度低,泰国、印度尼西亚等6国均处于此发展阶段。2005—2021年,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6国的数字服务出口额增速慢于全球平均水平。但是,这6个国家的数字服务出口贸易发展基础存在差别,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发展基础相对较好,2021年,服务出口数字化程度也接近全球平均水平;以泰国为例,2005年,泰国是东盟主要的数字服务贸易国,数字服务出口额在东盟数字服务出口总额中占比为14.4%,但增速较慢,2021年该比例已下降至6.9%。相较而言,柬埔寨、缅甸和文莱3国发展基础相对滞后,其中文莱服务出口数字化程度在东盟十国中最低,数字服务出口额在该国服务出口额中所占比例仅为3.56%。

  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直接影响到域内数字经济发展与跨区域的数字贸易合作。东盟已初步构建起区域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其以数据为核心的治理体系也根据数字贸易发展实践得到相应优化。其中,新加坡已作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引领方参与全球博弈。

  1.东盟区域层面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初步构建。一方面,数字经济综合治理框架逐步健全。2018年,东盟出台了《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围绕基础设施、贸易政策、物流服务、数据保护、支付、人才、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提出区域层面的指导性框架。2019年,《

  另一方面,聚焦数据的治理框架建设持续推进。数字贸易发展的核心是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经济治理相应地围绕数据展开。东盟陆续发布数据管理、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文件,区域层面的数据治理与规制体系逐步形成。2016年发布的《东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为东盟较早出台的指导性框架,对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提出规范,但约束力有限。2018年发布的《东盟数字数据治理框架》围绕数据生命周期与生态体系,提出数据治理的指导性框架,并要求成员国对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给予充分保护,根据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2021年1月,新加坡主导推进东盟区域层面的数字治理框架建设,《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合同范本》陆续发布,前者重点是指导成员国识别不同类型的数据并进行分类,后者则进一步引导规范成员国之间数据跨境流动。其中,《东盟数据管理框架》仍然为指导型框架,为东盟成员国企业搭建起治理、政策和程序、数据存储、风险评估、控制与监管和持续提升等维度的数据治理示范,旨在推进东盟区域内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合作,同时推动成员国减少区域内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并再次提出成员国健全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东盟跨境数据流动合同范本》则对东盟区域内数据跨境流动的关键问题提出规范性参考,为控制者与处理者、控制者与控制者等不同主体间的数据传输提供模板。

  2.新加坡持续提升全球数字规则博弈话语权。东盟各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进展呈现出较大差距,其中新加坡作为东盟地区数字贸易发展领先的国家,已构建起健全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同时,通过小范围签订双边与多边协定,新加坡已经成为引领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要国家之一。

  新加坡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与国别合作领先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数字贸易法律体系健全。电子商务领域,更新并发布《电子交易法2010》《电子交易法(修正案)2021》,结合电子商务发展增加数字签名、机构认证等规定;跨境电商领域,新加坡未构建专门的监管制度,主要以快递包裹为对象进行监管;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已出台综合性立法《个人数据保护法2012》,更新发布《个人数据保护法(修正案)2020》,并发布《个人数据保护条例2021》等配套文件;信息保护领域,出台了《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数字支付领域,新加坡出台《支付服务法2019》,以指定制度和牌照制度对数字支付等进行监管;网络安全领域,出台了《计算机滥用和网络安全法(修正案)2017》《电信法1999》《网络安全法》《网络在线》《物联网网络安全指南》等文件。(2)数字贸易治理的管理机制健全。从政府部门设置看,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网络安全局、金融管理局、信息通信和媒体发展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分管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同领域。其中,贸易与工业部负责制定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并推进国际数字贸易合作,网络安全局和金融监管局分别监管网络安全和数字货币;于2016年机构合并设置的信息通信和媒体发展管理局,负责数字基础设施、电信设备等监管,其下设的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RC),专门负责个人数据保护;于2019年新设的数字产业发展司(DISG),着力于推进新加坡电商平台、数字服务商等企业的跨境经营。(3)积极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国际合作。基于已有的双边合作与经贸协定,新加坡与多国进一步聚焦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更新双边合作框架,例如,与英国签订《英国和新加坡就物联网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其中提出两国要在物联网安全设备、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与法国签订《法国—新加坡数字和绿色合作伙伴关系》协定,旨在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协同。

  新加坡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引领国家之一。新加坡以占据数字经济发展全球领先地位为目标,成为亚太地区主导推进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要国家之一。新加坡于2020年与智利、新西兰签订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聚焦数字经济的多边经贸协定,协定包括16个主题模块,模块化结构与开放性条款使其能够容纳更多国家共同参与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韩国等国也均已申请加入DEPA并启动谈判。同时,新加坡也与澳大利亚、韩国、英国等多国陆续签订聚焦数字经济的双边经贸协定,碎片化推进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并提升全球线月,新加坡进一步启动与欧盟的数字伙伴关系协定谈判。

  1.东盟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比较。东盟ICT商品出口规模及占比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中领先。从规模看,2021年,中亚和独联体地区ICT商品出口额不足东盟的1%,南亚和西亚地区ICT商品出口额分别约为东盟地区ICT商品出口额的6.3%和7.7%,东欧地区ICT商品出口额与东盟地区ICT商品出口额之比约为64.8%。从占比看,2021年,中亚和独联体地区的ICT商品出口额在地区出口总额中占比均低于1%,南亚和西亚地区该比例分别为2.0%和2.9%,东欧地区该比例为9.1%,但这5个地区均远低于东盟地区22.5%的水平。

  东盟ICT服务出口较“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发展速度偏慢。2021年,中亚和独联体地区ICT服务出口额与东盟地区的ICT服务出口额之比分别约为1.7%和37.2%,但同比增速分别领先于东盟7.5和15.2个百分点;南亚、西亚和东欧地区ICT服务出口额分别相当于东盟地区的ICT服务出口额的2.8倍、1.4倍和1.6倍,同比增速分别领先于东盟14.9、9.4和16.4个百分点。

  东盟数字服务出口规模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中领先,但增速偏慢。2021年,南亚、西亚、东欧和独联体地区数字服务出口额分别相当于东盟的91.3%、58.9%、61.9%和15.1%,但同比增速分别领先于东盟地区9.8、14.8、10.2和9.9个百分点。东盟服务出口数字化程度仅次于南亚,东盟数字服务出口额在服务出口额中所占比重低于南亚7.9个百分点,但分别高于西亚、东欧和独联体地区24.5、17.3和25.5个百分点。

  2.东盟各国与中日韩英美比较。东盟各国ICT商品贸易竞争力较强,ICT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中等。以显示性比较优势(RCA)指数做横向比较,可以看出东盟成员国与中、日、韩、英、美5国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相对优势(详见图4)。东盟ICT商品贸易RCA指数介于1.25~2.5,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中,菲律宾、越南、新加坡3国的ICT商品贸易RCA指数大于2.5,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领先于中、日、韩、英中欧体育、美5国。东盟区域ICT服务贸易RCA指数小于0.8,表明竞争力较弱;其中,越南和菲律宾两国ICT服务贸易RCA指数介于1.25~2.5,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领先于日、韩、英、美4国。东盟区域数字服务贸易RCA指数介于0.8~1.25,竞争力水平中等;其中,菲律宾、越南和新加坡3国的RCA指数也介于该区间,产业竞争力领先于中国和韩国,但落后于英国和美国。由此来看,菲律宾、越南和新加坡3国为东盟区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先的国家;相较于中、日、韩、英、美5国而言,菲律宾、越南和新加坡等东盟部分成员国已经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体现于ICT商品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领域。

  参照《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一版)》概念框架,以下分别按照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2种交易方式,分析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进展,并结合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全球博弈态势,厘清中国—东盟的数字贸易规则合作。其中,数字订购即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媒介传输商品订单,并通过线下物流交付的跨境电商贸易;数字交付贸易即数字服务贸易,贸易对象为可数字化交付的无形服务产品。

  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南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和载体,中国—东盟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上升,跨境电商贸易规模高速增长。

  1.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初建成效。广西开通了立体式的“海陆空”东盟专线,面向东盟的海运、空运与陆运运输通道网络逐渐加密,已基本实现东盟主要城市全覆盖。物流服务商在畅通中国—东盟跨境电商物流通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位于吉隆坡的智慧物流枢纽(eHub)提升电子报关效率和本地仓储分拨能力,联合来赞达(Lazada)提供覆盖中国八大港口到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等东盟4国的海运直航服务;依托国内中心仓、海外仓、智慧物流技术和东盟本地末端配送网络等基础,面向广东潮汕等地入驻来赞达的跨境电商服饰出口商家,提供5天送达东盟消费者的物流专线服务,面向浙江义乌、广东深圳等地入驻来赞达的跨境电商露营用品出口商家,提供72小时极速到达东盟多国的物流服务;对泰国物流服务企业输出数字物流解决方案,打造东盟领先的自动化仓储系统,助力提升本地快递服务效率。大型平台持续完善东盟末端配送物流,如来赞达已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东盟6国建立了超过3000个自提点。

  2.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水平上升。广西南宁海关为畅通疫情期间跨境电商出口物流通道,定制以钦州港为节点的公海联运转关流程;理顺中越(南宁—河内)跨境电商班列通关流程,实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中的陆铁联运通关一次查验、联程转关。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首创集跨境电商、国际邮件、国际快件“三合一”集约化监管模式,以一站式通关服务将出口通关时长由8小时压缩至1小时,日均通关能力超100万件。

  3.平台赋能跨境电商发展。依托虾皮网(Shopee)、来赞达和海外版抖音(TikTok)等平台,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对东盟出口便利化程度提高,新业态新模式也不断发展中欧体育。虾皮网、来赞达为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定制跨境物流、海外仓储、平台运营等一站式跨境出海服务,2021年,超过2000个中国品牌入驻来赞达平台,并面向东盟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订单量同比增速高达99%。同时,海外版抖音将直播电商模式推广至东盟地区,并赋能中国新消费品牌出口东盟。此外,来赞达也通过打造跨境生态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为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面向东盟开展跨境直播电商业务提供卖家孵化、直播培训和物流等配套服务。

  4.企业对企业(B2B)跨境电商场景进一步丰富。中国—东盟博览会自2020年开始转为线上线下结合的办展模式,云上东博会平台全年常态化运营,提供线上展览展示、供需对接和商务洽谈等功能,并融合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丰富中国—东盟的B2B跨境电商场景。2022年,云上东博会吸引超过2000家企业线上参展,并促成精确贸易匹配1000多对。

  5.跨境电商规模高速增长。2021年,中国—东盟(南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7.5亿元,同比增速高达166%,其中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交易额占比超过95%。2022年上半年,中国对东盟的跨境电商出口规模同比增长98.5%。

  1.中国—东盟开展多领域的数字服务贸易。依托服务产业优势与数字技术优势,中国已面向东盟出口多项数字服务。

  (1)金融服务。广西围绕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展“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人民币境外项目贷款”等跨境人民币金融创新政策试点,截至2022年底,试点业务规模超过200亿元;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截至2022年年底,办理对东盟贸易外汇收支的便利化业务12郾3亿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便利包括东盟在内的RCEP成员国在华投资,截至2022年年底,聚焦数字经济、高端制造和跨境供应链领域,已落地10个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基金。

  (2)通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依托跨境跨区域全球通信一体化管理平台,对东盟输出嵌入式用户识别卡(eSIM)技术场景应用,研发面向东盟的超级短信平台,并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主流通信运营商达成战略合作;打造流连侠(elinking)应用程序并在马来西亚商用,提供跨国通信、电子支付、生活缴费、生活娱乐等生活服务,截至2022年11月,流连侠在马来西亚的用户数量已超过50万,终端预装量超200万台,单月订单笔数突破7万笔。为菲律宾和越南交付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集,实现当地大数据关键技术模块落地应用。建设东盟地学数据库,整合东盟成员国地质特征、矿产资源等数据,为面向东盟的矿业投资提供信息服务。

  (3)视听和相关服务。益智动画片《海豚帮帮号》已出口至东盟,并在新加坡国立电视台、点播流媒体平台HOOQ、数字媒体平台meWATCH等平台播放。建设人工智能影视译制东盟传播项目,应用数字技术将中国视听作品译制为东盟各国语言,截至2022年9月,已完成超过100部电影、约200部电视剧和近4000个短视频的英语和印尼语译制。

  (4)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专业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依托中国—东盟跨境医疗合作平台,与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等国医疗机构开展远程诊治和跨国会诊,输出专业医疗咨询服务。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已与泰国、老挝等9个东盟成员国建立政府间双边技术转移机制,建立起覆盖2619家成员单位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自2013年起,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技术服务,陆续出口至缅甸、新加坡、柬埔寨中欧体育、老挝、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东盟成员国,分别被应用于农业数据采集、钻机导航、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管理、智慧城市建设等多个领域。以定位与测量技术打造中国—东盟跨境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并出口至柬埔寨、老挝、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如澜沧江—湄公河地区的油茶有害生物智能识别项目被应用于泰国清莱府、越南谅山省、荣市等地的油茶有害生物识别,并为其提供数据在线年,中国—东盟技术交易额已达173.27亿元。

  2.中新与中马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与结构。中国与新加坡数字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比过半。作为东盟甚至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领先的国家,新加坡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起步较早且覆盖主要产业。从规模看,2005—2020年,新加坡对中国数字服务出口额由4亿美元上升至约64亿美元,在同期对中国的服务出口额中所占比例由22.7%上升至42.3%;新加坡对中国数字服务进口额由4.4亿美元上升至71郾5亿美元,在同期对中国服务进口额中所占比例由31.5%上升至51.6%。从结构看,2005—2020年,新加坡对中国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所占比例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6.5、16.4和7.5个百分点,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其他商业服务所占比例分别下降9.7和20.7个百分点;除其他商业服务外,新加坡对中国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与电信、知识产权使用费与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口所占比例均明显上升(详见图5)。

  马来西亚对中国的数字服务出口快速增长,但数字服务进口却呈现下降态势。中国与马来西亚的数字服务贸易起步较晚,从规模看,2016—2021年,马来西亚对中国数字服务出口额由1.8亿美元增长至3.4亿美元,在同期对中国服务出口额中所占比例由7.7%上升至50.1%;马来西亚对中国数字服务进口额由6.1亿美元降至4.1亿美元,在同期对中国服务进口额中所占比例由12.8%下降至11.1%。从结构看,马来西亚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集中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与其他商业服务领域,2021年出口份额分别占比34.7%和65.3%,进口份额分别占比22.9%和77.1%。

  在WTO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尚未构建、各国碎片化区域化协商数字贸易规则的背景下,规则合作已成为当前“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重点。东盟是“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协商的突破口,RCEP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规则合作得到深化,中国与新加坡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也已取得一定进展。

  中国与东盟区域就RCEP协定初步达成一致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东盟十国、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于2020年正式签署了RCEP协定,其中专门设置电子商务章节,并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等章节,就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数字税等数字贸易规则作出明确规定。RCEP协定对标数字贸易“美式模板”,推动东盟成员国提高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开放性,以无纸化交易等提升成员国的数字贸易效率提升。同时,该协定也充分考虑到东盟十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内治理水平差距较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内治理水平滞后的客观条件,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等方面保留例外条款,规则较《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DEPA而言相对宽松。具体来看,RCEP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包括:不要求数据本地化,支持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符合规定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设置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要求强化个人数据保护的法治体系,建议推进网络安全领域国别合作,数字税保留国别自主决定,未对源代码、数字产品等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此外,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也于2015年签署升级版协定书,但当前尚未涉及数字贸易合作。

  中国与新加坡数字贸易规则合作取得突破。一方面,中国与新加坡就多边数字贸易协定开展谈判。中国与包括新加坡在内的DEPA成员国开展政府间多层级对线月正式开展实质性谈判。另一方面,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数字贸易协定也有序推进。2022年,新加坡与中国签署《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及工业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提出要建立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2018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

  东盟部分国家本地物流服务支撑不足。本地物流体系直接关系到商品“最后一公里”的交付成本与效率,但东盟本地物流服务存在客观制约。一方面,东盟多国地理环境复杂,数字订购商品的线下配送环节存在客观阻碍,如由1.7万个岛屿组成的印度尼西亚地理环境破碎,本地商品配送路线复杂度高。另一方面,部分国家的物流体系发展滞后,且较少应用数字技术优化路线或提升仓储配送效率,小型海外仓较多以人工管理为主。如文莱和缅甸的邮政可靠性指数分别仅为0.9和3.9,相较而言,新加坡和泰国该项指标分别高达100和99.4。

  跨境物流面临诸多挑战。(1)部分东盟成员国清关效率偏低。如菲律宾、缅甸和印度尼西亚的海关直接出口清关天数分别达14.5、10.2和8.3天,高于7.6天的全球平均水平。(2)跨境物流成本上升。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多依赖于国际小包货运和邮政服务,受到新冠疫情、俄乌冲突、全球通胀等因素影响,全球跨境物流服务不确定性与成本均有所上升。2022年,全球邮政服务费用较2020年同比上升40%以上。

  中国跨境电商业务在东盟的本地化经营仍有待优化。一方面,从平台赋能看,中国部分电商平台在东盟经营仍以复制国内经验为主,对当地多元化的文化和所处消费阶段的结合不足,这便面临“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从出口企业看,大部分企业以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但大多以大量铺货、低价销售的方式获得市场份额,经营管理仍较为粗放,品牌建设与营销等方面相对薄弱,且面临合规运营挑战。

  1.中国数字技术实力仍与全球领先国家存在差距。中国数字产业发展的部分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内核源码等仍然依赖于发达国家,面临“卡脖子”的困境。半导体龙头企业实力偏弱,2022年,中国大陆尚未有企业进入全球半导体十强。

  2.中国数字服务出口竞争力仍有待提升。一方面,出口结构仍有待优化。中国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在服务业出口中占比低且发展较慢,2021年所占比例分别仅为1.4%、1.3%和3%,分别仅较2005年提升了0.65、1.12和2.85个百分点,呈现出该领域出口竞争力偏弱,是中国数字服务出口的短板领域,这制约了中国—东盟数字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中国数字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较低,在技术路线、行业标准等方面创新仍主要基于中国市场经验,而与东盟的本地需求接轨不足。

  3.东盟部分行业存在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东盟主要成员国对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仍设有较高的准入壁垒,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要求也趋于严格。如印度尼西亚要求外资企业须与印尼银行合作,才能在当地开展金融支付业务。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也趋于收紧,如马来西亚提出,自2021年起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均需包含数据跨境的内容中欧体育,除例外情况,不得将个人数据转移至境外。

  1.东盟十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不一。东盟十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固定宽带普及率、活跃移动宽带普及率均差距较大。以互联网普及率为例,东盟十国中,文莱最高为95%,但老挝、缅甸、柬埔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5国均低于50%。同时,除新加坡、泰国外,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多个东盟成员国互联网连接能力偏低,宽带速率较慢(详见表1)。

  2.东盟十国ICT产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东盟十国中,新加坡ICT产业发展水平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ICT发展指数与网络就绪指数分别排名第18位和第3位。但是,柬埔寨、老挝、缅甸3国的ICT发展指数排名均位于后30%,柬埔寨和老挝两国的网络就绪指数排名也位于后30%(详见表1)。

  3.部分东盟成员国营商环境欠佳。东盟个别国家政局不稳;各国市场准入政策差距大,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存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可能性;部分国家对外资歧视,存在当地保护等现象,使得数字企业开展业务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部分国家审批流程长、治安环境差等问题推高数字贸易成本。

  数据治理是数字经济治理框架构建的核心,东盟已初步制定了网络安全与非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数据监管框架,但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框架仍然处于早期阶段。同时,各东盟成员国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水平、电子政府发展水平与消费者数据保护机制等发展不平衡,部分国家国内治理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具体体现在4个方面。

  1.东盟成员国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制框架建设不平衡。围绕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隐私和数据保护与网络犯罪4个主要领域,东盟十国中,仅有6个国家出台了4个领域的法律与规制框架,部分国家仍然存在数字贸易“监管真空”。分领域来看,电子交易领域中,10国均已建立起法律和规制框架;消费者保护领域中,文莱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印度尼西亚仅出台立法草案;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中,文莱和柬埔寨尚未出台相关法律,缅甸仅出台立法草案;网络犯罪领域中,柬埔寨和缅甸仅出台立法草案。

  2.老挝、柬埔寨、缅甸3个国家网络安全水平偏低。东盟各成员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网络安全指数在全球排名靠前,且领先于中国排名;然而,缅甸、老挝、柬埔寨3国位列网络安全领域的最不发达国家,主要短板体现于技术、组织能力与发展等维度(详见表2)。

  3.东盟成员国电子政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东盟十国中,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为“非常高”,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排名第12位,也是东盟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排名最为靠前的国家。马来西亚和泰国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也为“非常高”,分别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排名第53位和第55位。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的电子政府发展水平均为“高”,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分别排名第68位、第77位、第86位和第89位。柬埔寨、缅甸和老挝3国的电子政府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分别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排名第127位、第134位和第159位;其中,3个国家的在线服务指数均较低,老挝的电信基础设施指数大幅落后(详见表3)。

  4.老挝等国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数字消费环境下消费者分散分布且消费行为随机性较高,频发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现象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数据也难得到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对老挝、柬埔寨等数字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家来说,数字技术加速国内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政府部门尚未构建起相应的治理体系,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且缺乏审查、监督等政务经验,电子商务等法律落实和执行较难,尚未构建起数字贸易情境下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法律体系相对健全,但法律实施有待强化。从政府数据开放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提出要推动公共数据共享88],《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也单设了“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章节,中央及地方政府均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但各省市政府数据开放水平、法律体系等均差距较大。中国的电子政府发展水平在联合国193个成员国中排名第43位,但从分项指标看,中国的人力资本指数为相对短板。

  此外,政府数据开放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缺乏分级分类标准、细则不清晰等问题。从垄断平台治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构建起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法律体系,结合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反垄断执法也得到优化。此外,源代码、数据本地化等领域已有相关法律,但规定不够明确。从源代码看,中国主要将其作为知识产权、从著作权的角度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提出政府保有审查源代码的权利,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等源代码实行出口管制。但是,源代码审查与出口管制的范围不明晰,未对源代码保护做出明确的规范。从数据本地化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明确提出要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进行本地化存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外的数据本地化存储等尚未进行规定。但是,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数据类型、存储要求等不够明确,制度设计不够健全。从线上消费者保护看,强化消费者数据保护被视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出台能够推进数字情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但现有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细节、处罚等规定仍然需要细化。

  值得强调的是,数字产品等领域立法体系滞后,部分存在监管空白。从数字产品看,中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也缺乏规制条款,实践中按照数字内容和传播平台进行分类监管,存在监管范围不清、部门间利益冲突难调和等问题。从数字知识产权看,现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要求,且与美式模板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就数字税而言,数字税实际包含电子商务征税、数字经济所得税和数字服务税3层含义,但中国当前仅涉及跨境电商领域的数字税设置,数字税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面临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实力领先但国际话语权滞后的客观矛盾。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经验不足,尚未具备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地位。当前美式模板加快更新并扩大影响范围,欧式模板与新加坡等推动构建的第三种规则的全球话语权也逐渐提升。然而,中国已参与的数字贸易谈判议题单一、开放程度不高,尚未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

  中国以东盟地区作为形成全球数字贸易话语权的突破口,仍面临该地区存在的特有挑战。东盟的多个国家曾经为西方殖民地,政治势力复杂,多国之间存在领土等冲突,中国的影响力有限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多个欧洲国家控制过东盟主要区域。受历史遗留影响,柬埔寨、泰国、越南等多国存在边境冲突,涉及国家主权,中国难以施加影响。此外,东盟处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美国“印太框架”的交叉地带,是中国与美国等全球大国博弈的前沿地区,日、韩、英、法等国在东南亚地区博弈也逐渐加剧。《美国印太战略》提出,要加强与菲律宾、泰国等国的合作密度,既体现为商业层面的合作,也包括军事演习、培训等。《欧盟印太合作战略》也提出要参与东盟区域论坛,与印度尼西亚等东盟成员国加快签订自贸协议,以密切经济合作。

  跨境电商是中国既有优势领域,应结合东盟消费线上化趋势,大力支持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健全中国—东盟跨境电商生态体系,持续扩大中国—东盟跨境电商规模。

  1.持续提升中国—东盟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抓住RCEP协定生效契机,推进越南等东盟成员国简化海关程序,落实无纸化贸易等便利化条款,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快推进与东盟成员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输出中国AEO制度建设经验,支持东盟成员国健全AEO制度和东盟区域的AEO互认,夯实中国—东盟AEO互认基础。

  2.强化物流服务支撑跨境电商贸易的商品交付。支持大型电商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在东盟布局建设海外仓,构建联通中国境内中心仓的跨境物流网络。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降低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出海东盟成本。整合国内外跨境物流服务商资源,为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出海东盟提供一站式报关、运输、本地配送等物流服务。

  3.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推广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培育跨境电商新增长点。支持自营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发展,引导跨境电商企业由同质化商品的低价竞争升级为差异化的品牌商品竞争。

  4.优化跨境电商政府服务。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平台、协会等资源,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东盟经营提供法律、税务等多种服务,并以政府间合作项目为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提供便利。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加强合规经营,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政策、文化等信息,参照国内或国际规则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减少违规运营,以降低不必要风险。

  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数字贸易竞争力,中国相对美国、日本、韩国等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偏弱,但较东盟大多数成员国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可积极与东盟开展数字服务贸易业务,以互惠合作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

  1.支持数字服务企业出海东盟。结合文莱、柬埔寨、缅甸等国物流服务可靠性偏低、数字服务生态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可大力支持中国的物流、金融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跨境服务业务。同时,支持云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数字文娱服务、数字金融等大型平台出海东盟,扩大中国优势服务贸易领域的数字交付规模。此外,不同行业的数字服务企业出海东盟不同国家面临文化、市场、配套等多方面的问题,所面临的困难较为多元,应支持各地建立数字交付服务的重点企业名录,结合其实际困难,“一企一策”提供针对性的支持。

  2.重点与新加坡、菲律宾和越南开展数字服务贸易。加快签订中国—新加坡第二次升级的自贸协定,提高中国—新加坡双边服务贸易水平。积极与新加坡开展研发等ICT服务高附加值产业链环节合作,深化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等与新加坡特色优势服务领域的贸易合作。积极与菲律宾开展ICT服务和技术等其他商业服务贸易,与越南开展金融服务和技术等其他商业服务贸易,构建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应用合作机制,促进联合创新。

  3.创新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机制。当前“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一个最大的短板就是三方合作机制的匮乏,香港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沿革,发展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专业服务中心[95],因此,可以探索发挥好香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完善数字贸易产业生态链条,助力双边数字贸易合作。

  4.加快突破“卡脖子”困境。围绕数字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金融支持、税收减免、政府补贴、定向采购等多种方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强化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管理,鼓励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赋能创新,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围绕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和载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要素,夯实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基础,能够推动释放双边数字贸易的合作潜力。

  1.健全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在中国—东盟自贸区3郾0版谈判中,健全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加快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3郾0版建设。推进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和泰国等国谈判,构建起电子商务领域的双边合作机制,强化跨境电商、数字物流、数字金融等领域合作。

  2.高水平打造数字贸易合作载体。升级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数字贸易促进功能,搭建跨境电商平台、数字服务企业与东盟企业对接的高水平平台,集中展示中国的数字经济前沿创新成果,助力中国优质产品与服务出口东盟。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与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打造优质产品出海的“高速公路”。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持续培育新的数字贸易增长点。依托“两国双园”拓展数字贸易空间,升级中马“两国双园”项目,高质量建设中越、中印尼、中菲“两国双园”项目,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大力推进技术密集度高的新兴产业双边合作,深化产业链合作,探索发展金融服务、大数据服务、云服务、数字物流等数字贸易,拓展双边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贸易场景。

  3.有侧重地加大对东盟成员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3国主要的ICT商品贸易合作国为中国,但3国宽带网络速率均不足30Mbps,可在数字“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适度加大对缅甸、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3国的互联网、5G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光纤光缆推广使用,助力提升宽带网络速率和连接稳定性。同时,加大对东盟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中的数据处理能力,为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多流程的政府监管、企业征信提供支撑。

  对标美式与欧式模板,结合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基础与数字经济发展进程,因地制宜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构建起预期稳定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

  1.强化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配套法律体系与法律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安全法》等已有的法律框架,完善政府数据开放法律细则,出台数据分级分类指南等配套法律体系。适度扩大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开放具有更高应用价值的数据类型,丰富数据查询接口,统一数据格式提升开放性与共享性。对标国际创新应用数据脱敏等技术,健全政府数据开放的安全保障与风险监管机制。构建平台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数字技术应用,对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他性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要求平台企业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2.完善源代码、数据本地化等领域法律体系。完善源代码保护与监管的法律体系,明确源代码审查与出口管制的范围,构建清晰的源代码保护经营环境。健全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政府数据确权标准与监管细则,加快统一数据标准体系,构建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流动前分级分类准备,完善关键基础设施数据本地化监管、商业数据跨境流动等规制。从线上消费者保护看,细化个人信息等线上消费者保护规则,界定线上平台对消费者数据、支付安全等保护责任与义务,加大对线上违法经营的查处力度。

  3.加快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等领域立法。推进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等前沿领域的专项研究,接轨国际明确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的法律定义,并结合美式与欧式模板的治理经验,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等试点。对标国际加快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领域的法规建设,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构建起以数字产品等为主要监管对象的融合性监管机制,尽快弥补监管空白。

  抢抓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时机,以地理距离和文化距离相对较近、且大多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东盟地区作为突破口,联合东盟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这既是一个提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的相对可行路径,也能够为中国企业面向东盟区域开展数字贸易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与新加坡共同引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加快推进中国加入DEPA谈判,利用其规则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推动持续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形成独立于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之外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另一方面,联合东盟众多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规则博弈。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谈判中,逐步输出中国数字贸易治理经验,完善东盟各国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推进深化双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等谈判议题,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相应诉求,提升中国在全球的数字贸易话语权。

  铁马秋风塞北,杏花春雨江南。中国社科院肖宇的主要成果发布平台,扎根经济学基本理论,专注于对全球宏观的观察思考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