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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欧盟涉疆“强迫劳动”及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概览及企业应对发布日期:2024-01-09 23:43:26 浏览次数:

  中欧体育近期美国对涉疆产品的进口禁令生效,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近年来欧盟也陆续出台涉疆“强迫劳动”及供应链尽职调查的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本文对此梳理如下。

  1、敦促迅速采取针对部分中国高级官员、新疆警方档案[2] 中披露的其他主体、其他参与新疆“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和实体的额外制裁措施;[3]

  2、呼吁欧盟及成员国根据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国际问责机制进行追责;

  3、呼吁欧盟委员会提议对所有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和所有被列为强迫劳动的中国公司生产的产品实行进口禁令;并重申大力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4、重申呼吁欧盟及成员国检查在欧盟境内经营实体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在新疆建立大规模监控系统、为新疆少数群体运营或建造拘留设施、或参与任何因“虐待”新疆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而受制裁主体的交易;前述主体或触发与贸易有关的措施、被排除在公共采购之外、被实施制裁措施;

  该决议目前不具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暂无直接相关法律后果,但反应了欧盟针对新疆问题的立场及后续可能采取的措施。结合新疆决议的内容,我们认为欧盟或在未来对新疆产品及相关企业的可能监管措施包括进口禁令、经济制裁及禁止公共采购等。

  1、呼吁制定与WTO兼容的新的贸易机制,以补充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规则,禁止进出口强迫劳动制造或运输的产品,并应辅之以欧盟内部贸易措施;且新机制可以基于美国和加拿大等具有类似立法的国家的最佳实践;

  2、新机制应允许禁止来自特定生产地点、特定进口商、特定公司的强迫劳动产品,以及在国家资助的强迫劳动的情况下来自特定地区及来自特定运输船或船队的主体的产品;

  3、若当公共当局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是用强迫劳动制造或运输的情况下,应在边境扣留货物;进口商有权举证说明货物不涉及强迫劳动,并或能够通过举证实现货物放行,强调证明不存在强迫劳动的证据必须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

  4、欧盟应建立协调系统,以支持成员国海关当局并确保启动的所有程序的透明度;

  5、强调公共当局或将要求公司披露与供应链中的子公司、供应商、次级供应商、承包商和业务伙伴有关的信息,但同时适当考虑商业机密;

  6、呼吁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方针中欧体育,指导企业建立相关流程识别相关信息;建立公共正面及负面清单数据库,以减少企业负担;

  该贸易工具决议同样不具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暂无直接相关法律后果。尽管该决议并非针对新疆,但是结合目前西方社会的政策趋势,新疆仍是该决议的重点针对地区,同时中国其他被指控存在“强迫劳动”风险的地区及企业也可能会受到后续具体法律措施的影响。

  我们推测,欧盟根据该决议未来或将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涉及“强迫劳动”特定地区、公司、产品的清单,要求欧盟企业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并证明供应链不存在“强迫劳动”因素,否则将会扣留货物。

  截止2022年6月,尽职调查草案处于立法程序中的初读阶段,暂未通过。[7]

  尽职调查草案所述可持续尽职调查义务适用于欧盟境内外的特定企业。具体而言,尽职调查义务将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

  (1)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平均雇佣为500人以上且在上一财年全球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企业;

  (2)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平均雇佣为250人至500人、上一财年全球净营业额为4000万欧元至1.5亿欧元,且在该经营业额中至少有50%来源于特定行业中的一个或多个的企业;

  (3)根据第三国法律成立的,上一财年在欧盟境内的净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企业;

  (4)根据第三国法律成立的,上一财年在欧盟境内的净营业额为4000万欧元至1.5亿欧元、且在该经营业额中至少有50%来源于特定行业中的一个或多个的企业。

  前述“特定行业”包括:纺织品、皮革制品(包括鞋类)以及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批发贸易;农业、林业、渔业(包括水产养殖)、食品制造和农业原材料、活动物、木材、食品和饮料的批发贸易;矿产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褐煤、金属和金属矿石,以及所有其他非金属矿产和采石产品)的开采,基本金属产品的制造,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制品(机械设备除外),矿产资源、基础和中间矿产品(包括金属和金属矿石、建筑材料、燃料中欧体育、化学品和其他中间产品)的批发贸易。

  根据该尽职调查草案,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企业自身、其子公司或与公司存在既定业务关系的公司,即,公司须对整个价值链的运营履行关于实际和潜在的人权与环境方面不利影响的尽职调查义务。

  价值链:价值链是指与公司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活动,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开发、产品的使用和处置以及公司上下游存在既定业务关系的相关活动。可以理解为供应链。

  业务关系是包括承包商、分包商和任何其他法律实体(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向公司提供融资、保险或再保险,为了或代表公司经营与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业务)。既定业务关系是指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关系,鉴于其强度或持续时间,这种关系是持久的或预期持久的,并且不是价值链中可忽略的部分或仅是辅助部分。

  (i).公司应将尽职调查纳入公司政策中,制定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阐述公司包括长期的尽职调查方法在内的尽职调查方法、公司员工和子公司应遵守的规则和原则的行为准则;为实施尽职调查而制定的流程。成员国应确保公司每年更新其尽职调查政策。

  (ii).公司应识别实际或潜在的不利人权和环境影响,应获取供应链中风险最大的地点或设施的初始状态信息并至少每12个月定期评估。

  (iii).预防、减轻潜在不利影响或消除、降低实际的不利影响,相关措施包括:向受影响的人支付损害赔偿并向受影响的社区提供经济补偿;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并实施预防/纠正行动计划;向有直接义务关系的合作伙伴寻求遵守企业行为准则的合同保证,并敦促遵守行为准则;终止、中止与不利影响严重的公司的合作关系等。

  (iv).董事注意义务:尽职调查的责任应由公司董事承担。因此董事应负责实施和监督本指令中规定的尽职调查措施,以及采用公司的尽职调查政策,并根据已确定的实际和潜在影响以及所采取的任何尽职调查措施调整公司战略。

  成员国应确保下列相关人士可以提出投诉:受影响的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代表相关价值链中工作人员的工会和其他工人代表;活跃于相关价值链相关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此外,还应确保投诉人可与适当级别的公司代表会面,讨论作为投诉主题的潜在或实际的严重不利影响,并应确保公司对相应投诉采取后续行动

  每个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监管机构来监督企业尽职调查义务的遵守情况,确保监管机构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执行该提案。相应权力应当包括:责令停止制定与尽职调查草案相悖的国家规定、实施经济制裁措施、采取临时措施。

  民事责任:若公司未能充分进行尽职调查从而造成第三方的权益受损,受害者将有权获取相应民事赔偿。

  鉴于此前欧盟各成员国已有诸多人权及ESG相关审查标准的立法文件获得通过,且欧盟内部对于制定企业人权和环境保护尽职调查及追责立法呈现广泛支持的态度,该提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大;若该提案通过,欧盟各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国家法律。

  欧盟目前正在加大推动供应链领域相关指南,并将供应链的“人权问题”审查义务落实到欧盟企业以及在欧盟境内产生利润的第三国企业。若该草案通过,欧盟或通过供应链“人权问题”审查方式加大对涉疆供应链审查,并将审查义务强制性落实到先行落实到欧盟相关大型企业(包括存在欧盟业务的第三国企业),强制要求欧盟相关企业对于供应链中的人权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发布相关报告。

  《欧盟尽职调查指南》旨在为企业应对其运营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提供指导,以回应欧盟在2021年2月18日发布的贸易政策审查(Trade Policy Review)中做出的承诺。该指南提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欧盟致力于消除工作中所有违反基本原则和权利的行为(包括强迫劳动),促进对与企业有关的侵害行为的受害者的保护,以及批准和有效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相关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ECD《跨国企业准则》、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公约(Fundamental ILO conventions)》。

  指南进一步指出,尽职调查是企业为识别、预防、缓解和为他们在运营、供应链与商业关系中解决实际和潜在的强迫劳动风险时应采取的措施。企业应通过落实相关负责任的经营行为政策和管理系统来支持有效的尽职调查的开展,并以预防或减轻企业行为所造成或促进的不良影响为目的。《指南》鼓励企业评估其供应链在导致或促成人权虐待或侵犯的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并实施适当的尽职调查政策,以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符合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尽职调查和劳工标准。

  《指南》指出,有效的尽职调查使公司能够识别并解决其业务、产品或服务,包括供应链与商业关系中潜在和实际的对人权与环境的不利影响。尽职调查应与风险相称,并与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供应链上游各层的特点和公司的规模相适应。此外,尽职调查应不仅适用于公司可能直接导致或通过其活动、产品或服务而促成的不利影响,还应当适用于其业务伙伴关系有关的影响,包括其子公司、供应商和承包商的服务。尽职调查应当考虑特定风险将会如何影响不同的群体,如妇女、宗教或少数族裔。此外,尽职调查还可以帮助公司就何时和如何负责任地中断与供应商或其他商业伙伴的商业关系做出决定。

  1)规定对强迫劳动的“零容忍”政策,并制定如何应对供应链中可能出现的强迫劳动风险因素,如招聘与留用、分包、国家支持强迫劳动等;

  2)政策与管理制度应当阐明,供应商与员工不会因为报告风险或强迫劳动的情况而面临报复。政策与管理制度不应打消供应商或员工报告强迫劳动事件的风险或事件,而是提供明确的程序说明强迫劳动风险将被如何应对;

  3)提高公司关键员工(如采购官员)对强迫劳动的认识(如常见形式、弱势工人和供应链类型、以及对供应商特别是在高风险环境下的期望)。公司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可能导致对强迫劳动风险的影响的内部认识十分重要。

  (2)尽职调查中应注意的可能指向强迫劳动的风险因素,即红旗警告。发现这些因素时,企业应启动加强的尽职调查程序以评估强迫劳动的风险。

  1)对风险较高环节加强检查中欧体育,例如对供应商使用的招聘机构进行深入评估,或对在高风险地区采购原材料或在上游经营的商品贸易商等交易中的关键节点(choke points)进行检查。

  2)在高风险地区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接触,如与工会、民间社会或其他专家接触。

  3)在高风险地区加强对员工和供应商的培训,并建立更有力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

  4)确保有独立和未预先通知的进入工作场所并与工人接触的权限,以收集信息并评估工作场所。

  5)在安全的环境中与工人面谈,如没有他们的经理在场,并在必要时有翻译的协助。

  (i).支持公司层面的对话,为工人代表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制定有效的集体协议。

  (ii).结合协商的时间表与相关指标,在补救计划中纳入有效的威胁(credible threats)和没有改善的情形下结束合作的条件。

  (iii).应对风险的措施可能因公司目的有所不同。这包括(a)公司寻求与供应商或商业伙伴脱离关系,避免已确认的强迫劳动风险;或(b)保持伙伴关系的参与,以防止或减轻强迫劳动行为的不利影响,例如对政府政策和工厂雇用的做法施加影响。

  1)企业应注意分析供应商或商业伙伴是否有选择供应商或原材料的自主权,或能否酌情选择参与国家支持的劳工计划。

  2)企业还应考虑可以采取哪些步骤与支持强迫劳动计划的政府展开沟通,如直接沟通或通过行业协会发送信函。

  (ii).对信息和透明度的要求,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信息:现场生产、贸易、雇佣类型、合同和行动自由。

  (iv).要求政府与国际观察员和相关多边组织(如联合国或国际劳工组织)进行接触中欧体育。

  1)强迫劳动具有严重不利影响。当企业试图防止或减轻严重影响的努力失败,该不利影响无法补救、没有合理的改变前景、或造成影响的实体不立即采取行动防止或减轻已查明的影响时,脱离商业关系是合适的最后手段。

  2)为使企业的筹码发挥效用,有必要确保脱离合作关系是真实可行的。企业也应考虑并应对脱离合作关系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行动确保其脱离的行为是负责任的,具体包括:

  (iii).向管理层和工会(如果有的话)提供支持脱离合作关系决定的详细信息。

  3)企业可能并不总是能在短时间内结束业务关系,例如,业务关系的期限是由合同或实际考虑决定的(例如,在一个集合投资组合中的投资),或者供应商是关键业务关系(例如,对核心产品至关重要的原材料只能从一小批在高风险环境中经营的供应商处获得)中欧体育。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

  (ii).继续监测业务关系,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重新考虑是否继续保持业务关系的决定。

  (iii).解释不终止业务关系的决定,例如该决定如何与政策和优先事项保持一致,企业正在采取哪些行动来尝试使用筹码以减轻影响,以及今后如何继续监测业务关系。

  1)当企业发现自己造成或促成了实际的不利影响时,应通过提供或合作进行补救来解决这种影响。

  2)企业应设法使受影响的人恢复到未发生不利影响时的状况(如有可能),并使补救措施与不利影响的重要性和规模相称。

  4)强迫劳动是一种犯罪,公司应设立系统向地方政府当局上报这种情形,并与当局合作以提供适当形式的补救措施。

  1)供应链中的伤害风险对男性和女性存在差异。例如,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获得较低的工资,并且更经常地与不稳定、非正式或不正规的就业有关(强迫劳动的风险因素)。

  2)妇女可能会在工作场所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从而导致或保持她们从事强迫劳动。

  3)在界定伤害风险时,企业应考虑可能导致妇女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的环境,例如:

  (iii).雇用大量妇女的行业和全球供应链,如服装、电子、旅游、卫生和社会护理、家务工作、农业和鲜切花。

  4)此外,公司可能需要调整他们所采取的行动,以识别、预防、减轻和解决这些影响,如:

  (iii).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预警系统和针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评估申诉机制是否对性别问题敏感,并考虑可能阻碍妇女利用这些机制的障碍。

  针对特定族裔或宗教群体的强迫劳动事件,或在实践中对特定族裔或宗教群体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可能是政府或公司政策的更广泛歧视政策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欧盟公司没有促成这些影响,该公司仍应采取行动,确保其企业或供应链既不直接也不间接地促进这种政策或做法,并设法制止、防止或减轻与之直接相关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筹码进行谈判或脱离业务关系)。

  在处理来源不明或高风险的原材料时,企业应与供应商或其他商业伙伴共同设计和采用有约束力的、有时限的和可衡量的计划,以可信地获取和核实有关原产地的信息。若在实施计划后原产地仍未知或被宣布为来自于高风险国家,企业应评估进入工作场所或接触工人以收集信息并进行评估是否可行。若不可行,企业应指示供应商从其他来源,如非高风险地区的贸易合作商采购原料。

  · 企业还可以参考联合国监督机构的报告、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建议、相关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等

  · 其他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机制,如直接应对强迫劳动问题的公约、应对强迫劳动关键风险因素的重点公约、相关建议(recommendations)等

  该指南并无强制性法律效力,无直接相关法律后果。但是,考虑到欧盟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尽职调查立法指令的通过,该指南为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导,是企业开展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前所述,欧盟上述相关法律文件目前均无强制性法律效力,但是体现了欧盟对于涉疆“强迫劳动”问题及供应链人权与环境合规的高度重视,我们推测欧盟未来可能会通过禁止进口涉疆产品、强制供应链人权与环境尽职调查义务、制裁侵犯人权与强迫劳动的相关企业及个人等措施强化人权与劳动保护方面的合规要求。

  对此,存在涉欧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及时关注欧盟在人权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虽然美欧通过涉疆“强迫劳动”借题发挥打击中国企业,但是我国也在积极推动我国人权保护、劳工保护,例如今年4月,我国批准加入《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可见,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合规是企业走向国际化经营的必由之路,相关企业应当注意完善自身劳动合规及供应链合规。具体而言:

  公司应当健全和完善贵司的劳工与人权保护合规体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就业歧视、禁止童工、禁止强迫劳动与人口贩运(例如,说明禁止强迫和非自愿劳动形式)、薪资公平、重视职业健康及安全问题(包括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安全设备等)、开展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等。

  公司还应加强供应链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计划与文件、内部控制、培训和与供应链合作伙伴的沟通、可追溯流程及分析生产数据的相关程序。

  我国存在涉欧业务的相关企业(特别是服饰纺织、农林渔牧、能源矿产等高风险行业及存在涉疆业务的相关企业)应当根据前述指南的要求,综合自身的业务体量规模、行业属性、与欧盟的业务关联度及依赖度等因素,充分评估自身供应链的合规风险。

  相关企业应尽早梳理供应链合规情况,并注意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与信息,作为评估风险程度及采取应对措施的相关依据,若有必要还可考虑调整业务安排。

  此外,如前所述,欧盟涉疆相关决议中提及借鉴美国的实践,相关企业可以参考美国已经颁布的《防止强迫尔族劳动法》(UFLPA)及相关战略、指南,供应链中是否存在已经被列入涉疆风险清单的企业[9] 或是否存在以下涉疆因素:供应商地域风险(包括产品来源地及供应商所在地为新疆);供应商涉疆员工风险(包括与新疆政府合作的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少数民族劳动力的主体);涉疆项目风险(包括参与新疆扶贫、扶持、结对项目等)。

  相关企业应提前评估若遵守境外“强迫劳动”与供应链合规方面的法律,是否可能会违反中国法项下的义务。目前,中国法项下的义务主要包括反制裁法项下的义务以及向境外第三方审计、境外合作伙伴、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信息的数据安全及保密义务。在发生跨境合规法律冲突的情形下,我国境内企业应当优先遵守国内法的要求。

  [2] 新疆警方档案是指由匿名泄漏给德国学者阿德里安·曾兹(已于2021年3月被中国制裁)的资料文件,内容包括所谓“2017、18年涉及新疆再教育营的演习图片(含营区内景)、“学员”照片及信息、文档、表格和党政官员讲话稿等”。阿德里安·曾兹称文件是通过“直接对伊犁、喀什两地及再教育营的计算机系统展开黑客攻击获得。

  [3] 2021年3月22日,欧盟公布对在世各地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实施制裁,其中包括因涉及新疆问题而受到指定的四名中国政府官员和一个中国实体。该制裁目前预定于2023年12月8日结束。该制裁的法律依据是欧盟的全球人权制裁机制(global human rights sanctions regime)。这一机制下设制裁措施包括入境禁令、冻结资产和禁止欧盟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的向被制裁主体提供资金,即目前该制裁机制下的制裁措施已完全适用于中国主体。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