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体育自越南施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国际营商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且中国属于越南较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2021年中国(不含港、澳、台)对越南出口商品总值约为1379亿美元,同比增长21.2%;自越南进口商品总值约为923亿美元,相比2020年同期增长了17.6%。在中美贸易战及国内新冠防控的大背景下,很多国际知名企业,包括英特尔、三星、LG、佳能中欧体育、松下、富士康、仁宝、捷普集团将其制造中心转移至越南。此外,越南的5G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技术也发展迅猛。
②政治体制稳定:越南和政府执政能力较强,政策具有连续性,注重经济建设。
③双边及多边贸易关系:越南加入东盟,参与RCEP、CPTPP,与欧盟、英国能签订贸易协定等,商品、服务清单进一步开放并追求与国际接轨。
④经济平稳与高增长:越南是东盟国家中成长最快速的经济体之一,且越南的GDP增长率长居高位。
⑤新兴经济体市场与产业:越南不断跻身经济发展前列,在商业投资、消费市场等方面潜力巨大;同时,越南亦在不断放宽外国投资的行业限制,促进本国的投资吸引力。
⑥劳动力与劳动成本:越南几乎52%人口处于工作年龄且受教育人数程度高达97%;且越南劳动成本相对低廉,其在生产附加值产品的劳动生产率较高中欧体育。
⑦基础设施建设:越南对公路、铁路、空运、水运等建设较为重视,且越南公路、铁路均能与中国联通。
2021年春季之前,越南实行较严苛的疫情隔离、封控政策。但因新冠疫情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受到德尔塔毒株的侵袭,越南工业园及多个经济重地等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国内与国际的产业链均受到致命冲击,大量订单从越南流失(这也正是前述图表中2021年第三季度越南的GDP增长率爆低的主要原因,创造越南季度GDP统计的最大跌幅记录)。
基于此,越南政府调整其疫情防控方式,出台了鼓励复工复产且逐步对外放开的政策,仅至10月份,越南经济即复苏并迅速反弹。特别是2022年5月13日,越南政府已进一步发布《关于暂停对进入越南的人员进行 SARS-CoV-2 检测要求》(416/CD-TTg),已决定于2022年5月15日00:00起对进入越南暂停进行SARS-CoV-2病毒检测的要求。
越南大力推进双边、多边关系发展,积极参与竞争性产业、出口导向型产业及服务业,充分体现其对外开放与发展的态势、活力。越南现行签订的主要协定及内容概括介绍如下:
RCEP协定占世界人口的1/3、全球GDP的1/3、出口额的1/3,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的实施将大幅降低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提升自贸协定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
RCEP协定中较为重要的当属其原产地规则。RCEP协定通过选择采用“统一减让”(同一货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RCEP的8个缔约方采用该种模式,该等缔约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同一税号下的原产货物在该等8个缔约方进口时,都将缴纳相同的关税)和“国别减让”(在大部分货物采取“统一减让”的基础上,小部分货物对不同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即,同一税号下的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货物,在进口时可能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两类关税承诺,最终实现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达到零关税。为了适应不同关税减让模式,RCEP协定对货物设置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两层概念:
如:某一缔约方的货物符合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可获得RCEP协定的原产资格;在进口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关税减让存在税率差异的情况下,出口缔约方在出具原产地证明时,需依据RCEP协定的“关税差异”规则判定该货物的RCEP原产国,并确定适用的税率。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累积规则是指允许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原产于RCEP其他各缔约方的产品,且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可将其他各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即,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材料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最终生产或处理缔约方的原材料价值中累加计算,以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包括间接/扣减法或者直接/累加法两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适合的计算公式,任一计算结果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要求的,货物即具备RCEP协定确定的原产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RCEP协定纳入区域增值只考虑该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不具有原产资格的中间品不纳入区域增值。与之相比,中国与东盟的自贸协定(CPTPP)则规定,即使CPTPP缔约方从其他缔约方处进口的中间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仍可以计算该中间产品在其他缔约方已增值程度,并纳入最终产品的价值。RCEP协定的累积规则的进一步发展还需待五年内各缔约方进一步审议。所以,越南在适用协定与规则上,存在较为有利的选择空间。
在增长速度上,越南有望成为RCEP缔约国中收入和贸易额增长最快的国家。2020年至2025年,越南平均进口税率将从0.8%降至0.2%,同时出口税率将从0.6%降至0.1%。如果越南在充分利用所有RCEP协定及其他优势的情况下,越南的实际收入预计在2020年至2035年间将增长112.7%,其中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155.5%和134.8%。
目前中国与越南尚未签署任何双边贸易协定,RCEP的生效实施,会促进越南与中国双边的服贸及投资规模的大幅增长,越南居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降低原材料进口成本及享受优惠出口关税税率,取得产品出口市场的价格优势。
如,在RCEP协定之前,日本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纺织品、服装等面料须来自东盟内部,但实际上越南的大部分面料进口自中国。现日本在RCEP协定下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且中国和日本都是RCEP协定的一部分,越南可以从中国进口材料并生产对应价值原产地产品出口至日本。因日本在RCEP协定中承诺到2038年对日本的货物出口税率为0%,这将更大地有利于越南的纺织品和服装行业。
因越南大部分进口材料都用于生产出口产品,RCEP协定还可以帮助越南企业以低于RCEP协定之前的价格进口原材料和中间或半成品投入品进行生产,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类、电子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等。
越南在1986年革新开放后一直是亚洲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经济体,这也导致了外商的直接投资逐渐发展成越南经济的重要部分;同时,越南亦不断革新相应政策,保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2020年6月17日,越南修订颁布了投资法企业法》(59/2020/QH14),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具有吸引力的法律框架,以期再提升越南的经济活力。
为便于理解越南投资项目审批、投资登记证取得、企业设立程序等,我们制作了如下图示:
越南的土地制度与中国相类似,其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为统一管理。越南政府依照土地法规定以划拨、租赁等方式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其中,为明确外商投资使用土地至规定,越南土地法等明确对外国投资者使用土地的方式中欧体育、费用收取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越南现行的会计制度原则以越南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企业的主要会计事项为:
但因越南财务标准的不透明且与国际标准差距甚远,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效率,越南财政部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财务标准应用方案》(345/QD-BTC)批准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在越南实施的方案。其中,IFRS在越南的实施共分为三个阶段:
①筹备期(2020-2021):翻译IFRS;由财政部等制定、颁布有关适用IFRS准则的法律文件等。
②第一阶段自愿申请(2022年至2025年):100%外商直接投企业及其子公司,可以自愿采用IFRS。企业必须确保向税务机关及管理、监督机构充分解释说明。
③第二阶段强制实施(2025年起):财政部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准备情况,制定实施IFRS的计划、时间等。
IFRS在越南的适用将提升越南企业现行的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质量更高的财务信息,并能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越南企业经营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外国承包商税费代扣代缴、进出口关税及特定主体可能适用的自然资源税、不动产税、环境保护税等。越南并不区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收收入全部由财政预算统一调整。在税收征管上,越南国家税务局和海关均属于财政部的直属机构,由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税收的征收等。
【来源:越南企业所得税详细规定及实施指引(218/2013/ND-CP)等规定】
同时,基于新冠肺炎对越南经济的严重影响,越南政府亦相应出台了企业纾困措施,并继续指导和落实旅游、航空、娱乐、文化艺术等行业的重新开放。最近的鼓励措施表现为:
出口关税:绝大多数出口的货物均免征出口关税。现征收出口关税的包括矿产、自然资源、木材、废金属等,税率范围为从0%到40%。
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取决于不同的货物类型、原产地等,适用税率包括优惠税率(以WTO最惠国待遇规则位置)、特别优惠税率(以越南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为准)和普通税率(正常税率为各项目优惠税率的150%。优惠税率为0%时,由总理根据规定决定适用普通税率)。主要如下:
在专门的投资项目中,外商投资企业或商业合约的各方为组成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因而进口的机械设备、特种交通工具和在越南尚未生产的建筑材料,一般不征收进口关税。
其他的免征进口关税情形包括:①进口用于汽车组装,且未用在越南生产的零组件、原物料;②为石油和天然气或造船而进口的货物;③进口用于生产IT产品、数位内容和软体(无法在越南生产的);④为环境保护而进/出口的货物;⑤为研发或教育目的而进口的货物;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模式下进口的货物(即为生产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⑦在特定时期内暂时进口并随后再出口的货物(存在例外情况);⑧在规定的限额内提供给个人和组织的礼物(海关价值不超过2百万越南盾或海关价值超过2百万越南盾但总税额必须低于20万越南盾,免税不超过 4次/年);⑨边境居民买卖、交换商品免税;⑩为造船服务和为出口造船而进口的货物;⑪植物品种、牲畜品种、肥料、植保药品;⑫非商业商品,例如样品、图片、影片、模型和少量广告刊物(海关价值不超过5万越南盾或已处理无法交易或使用,仅用于制作样品)。
同时,在进出口贸易行业,投资者还可以选择设立加工出口企业。越南的加工出口企业是指在加工出口区内设立和经营的企业,或者在工业园区、经济区内(非关税区)专门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加工出口企业出口至海外市场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增值税。但加工出口企业必须满足海关监管、监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30天内设置围栏、全天监控系统并与海关直接连线等。
对个人出入境而言,如携带外币现金、越南盾现金和超过越南国家银行规定水平的黄金的(具体为500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1500万越南盾以上现金及300克以上黄金),必须在入境时在口岸报关;超过规定金额出境时,必须按照向边境口岸海关申报并出示文件。
但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越南投资更为在意的是如何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出境外。越南的法定货币为越南盾,无法自由兑换。除少数允许的情况外,在越南进行交易的货币原则上须以越南盾为主。所有买卖、借贷和其他外币交易行为都必须透过授权的信贷机构和银行进行。
②参与BCC合同的外国投资者,或在没有项目企业的情况下直接实施PPP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多个合同项目的,需开立相对应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需注意中欧体育,进行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外币收支,必须在一家国家授权的银行开立外币直接投资资本账户进行;与投资资本出资相关的,也只能在一家国家授权的银行开立一个该外币对应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变更的,需要关闭以前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帐户。
对外国投资者出资或持股比例在51%或以上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实施PPP项目设立的企业,在①外国投资者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低于51%;或②企业上市后,必须关闭已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外国投资者作为非居民持有企业股份或出资的,应开立间接投资资本账户。
在取得投资登记证书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主管机关申报(包括出资条件、购买股份、购回外国投资者出资、依法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签订公私合营合同)后,外国投资者可以从境外或者外汇支付账户划拨资金到越南盾账户,支付在越南开展投资准备活动期间的合法费用。
在取得投资登记证书后,且符合申报(包括出资条件、购买股份、购回外国投资者出资、依法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签订公私合营合同)后,外国投资者转入越南进行准备投资活动的资金可以用于:①实缴出资;②给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贷款;③扣除与投资准备活动有关的合法费用后,可以将转入越南进行投资筹备活动的金额以外币或越南盾返还给外国投资者。
主管机关决定不予颁发投资登记证的,在扣除与越南投资准备活动相关的合法费用后,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剩余的外币资金汇往国外(如有)。
外国直接投资者如要将取得利润、收益汇往国外的,均须通过直接投资账户转移到国外。主要程序为:
①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险等税费申报、缴纳。
④完成代扣代缴(预提税):如股息红利给个人的预提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非居民的预提税等。
⑥税务部门申请:在汇出前,还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税务部门提出汇款申请,取得税务部门同意。
⑦如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因解散、破产或投资项目转让导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原注册法人变更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在银行开设的外币支付账户、越南盾支付账户购买外币中欧体育,将直接投资资金和合法收入转移到国外。
需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虽然能兑换外币并汇出,但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流动情况拒绝外汇兑换请求。
作为投资热土的越南,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从越南现行的国家政治结构、治理与各项制度及市场经济的建构、落实上,距离民主、法治、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2021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中,越南的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87名。虽然相对于于前几年,越南的排名度已有较大的提升。但是因缺乏司法独立、有效的执法政策等原因,腐败及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形势仍相对严峻。
即使2018年越南对《反腐败法》(36/2018/QH14)进行修订,严格落实机关、组织的公开透明责任,并严格规定了相应人员申报资产和收入的义务。申报人员包括官员和公务员、公安干部、人民军军官、职业军人、在公共非经营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人员、任命的国企代表人员、国民议会候选人和人民委员会候选人等。申报的财产内容包括使用土地、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于土地、房屋和建筑的财产的权利;贵金属、宝石、金钱、有价票据和其他动产(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在国外的资产和账户。但是在实际施行反腐败规定上,仍与规定有较大的现实差距,政府部门仍存在较为严重的官僚主义,投资者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费用等与政府部门打交道。这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是较为严峻的挑战。
越南法律法规之间不仅存在着较大漏洞、冲突,且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较大的解释范围,导致司法判决的结果往往难以预测。在争议解决的方式选择上,越南的法院受到政府部门等的不当干预情形亦较为严重,且越南商事仲裁,特别是涉外仲裁的立法、机构及人员水平质量均相对较差,亦对于争议解决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同时,越南的行政许可事项繁多,几乎大多数的事宜都需要到许可或批准的证明等;大型或重点项目投资经过的时间期限较长;越南的纳税流程、税目都相对繁冗;越南的文化,特别是语音障碍亦是较大的阻碍。
对于(拟)与越南有进出口服贸或有意向在越投资的中国企业或个人,除应了解越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外,还应了解我国对于进出口及对外投资的相关的规定。包括海关、税务、市监等部门对进出品的管理规定,发改、商务、外管等部门对投资的管理规定等。
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为对越南的投资环境及相应规定的概括介绍,且不可避免的存在疏漏或不当之处,如有必要,我们将不时对本文所述内容进行增补和修正。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经营和投资主体的经营及投资建议。对于拟在越南从事服贸及拟在越南投资的主体,我们将不遗余力地提供更具深度的ESG及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